背景介绍:
2014年,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控杭州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书记王福重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滥用职权罪,检方称其涉嫌受贿金额高达2.5亿元。
一审判决:
2016年7月,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王福重受贿3055万余元,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滥用职权罪,共判处有期徒刑18年,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,此次审理结束。
二审判决:
2017年8月17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,对本案再进行一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,并将罚金数额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,同时对被告人所有财产进行没收。王福重在法庭上予以认罪认罚,表示接受判决。
实际执行情况:
2018年6月,由于在服刑过程中表现较好,王福重获得短暂出狱的机会。这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,很多人认为王福重未来仍然会受到特殊照顾,法律执行上存在不公正性。但在接下来的两年里,王福重并没有获得进一步减刑的机会,自愿回牢关押。直到2020年7月,王福重完成刑期,获得释放。
结语:
王福重案件涉嫌非常严重,从一审到二审判决都表明了国家反腐败法律的态度。虽然王福重在刑期间也曾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待,但法律程序上并没有特殊照顾,因此在反腐败法律执行上并不存在不公正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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